吴良镛,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著名建筑学与城市规划专家。1922年生于江苏南京。毕业于重庆中央大学,获美国匡溪艺术学院硕士学位。1946年起协助梁思成教授创建清华大学建筑系,从事建筑教育及城市规划、建筑设计的理论研究与实践工作。曾任建筑系副主任、主任,国际建筑师协会副主席,世界人居学会主席。现任建筑与城市研究所所长,人居环境研究中心主任,中国城市规划学会理事长,中国建筑学会副理事长,中国城市科学研究会副理事长等职。 吴良镛大师曾任国际建筑协会(UIA)副主席,世界人类聚居学会(WSE)主席,是新中国的建筑与城市规划先驱者之一。法兰西建筑科学院院士。长期坚持在教学第一线,提出了关于中国建筑与城市规划教育的系统设想与建议,为探讨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建筑与城市规划教育体系作出了重要贡献。他多年来结合教学、科研从事建筑与城市规划设计多方面的创作实践,所领导的国家重点科研项目多次获奖,其中研究性规划设计表作品北京菊儿胡同新四合院住宅工程,被授予联合国1992年世界人居奖、亚洲建协优秀建筑设计金奖和中国建筑学会优秀建筑创作奖;著作《广义建筑学》获国家教委科技进步一等奖,为建筑学与社会学、经济学以及政策改革等多学科的综合融贯研究开辟了理论探索途径;1993年提出人居环境科学,从事探索性研究;1996年3月国际建筑师协会授予他建筑评论和建筑教育奖;1999年,他在北京主持了第20届世界建筑师大会,起草了国际建筑领域的世纪宣言--《北京宪章》;2000年,他与四十多名两院院士、一百多名建筑师联名上书,呼吁、请求重新论证法国设计师安德鲁的设计方案;2001年,他主持完成了《京津冀北地区城乡空间发展规划研究》;2002年,他获荷兰克劳斯亲王奖--桂冠奖;自2002年12月起,他参与《北京城市空间发展战略研究》,并在刚刚完成的《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04-2020年)》修编工作中作为领衔专家。 他主持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发达地区城市化进程中建筑环境的保护与发展研究被评为具有国际领先水平重要科研成果。
——1944年重庆中央大学建筑系毕业 学士 ——1949年美国国溪艺术学院建筑与城市设计系 硕士 专业:建筑、城市规划、城市设计 工作单位:清华大学建筑与城市研究所 职务:清华大学建筑与城市研究所所长 清华大学人居环境研究中心主任 专业技术职称 ——建筑与城市规划教授 ——建筑与城市规划学家 ——清华大学建筑与城市研究所所长 ——人居环境研究中心主任 ——中国城市规划学会理事长 ——中国建筑学会副事长 ——中国城市科学研究会副理事长 社会兼职 任国务院学位委员会(1-4届)专业评议组成员;1985-1989年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会评议组成员 ;任文化部国家文物委员会委员 ;任建设部村镇建设学术委员会委员 ;任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高级技术顾问任北京市人民政府顾问(从第1届至今),北京市文物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副主席(1985-1995)任其他省市一些专业委员会的委员,或顾问之职,参与有关技术咨询工作等。
历程简述 1922年生,江苏南京人 1944年重庆中央大学建筑系毕业 工学士 1946年来清华协助梁思成创办建筑系 1948年入美国匡溪艺术学院建筑与城市设计系,获硕士学位,协助梁思成教授创办清华大学建筑系,任助教(后升教员、讲师、副教授、教授) 1948年-1950年美国匡溪艺术学院建筑与城市设计系获硕士学位 1949年-1950年美国劳仑斯理工大学教员,沙里能建筑事务所设计师.10月从美国回国,在清华任教,负责市镇组与农业大学联合创办园林绿化专业,任北京市都市计划委员会顾问 1952年-1984年任清华大学建筑系副主任、主任 1980年-1981年任西德卡塞尔大学客座教授(为城市规划园林系、建筑系、与应用社会科学系开设联合讲座) 1983年任香港大学客座教授 1983年创办清华建筑与城市规划研究所,任所长 1987年任法国高等社会科学研究院客座教授 1988年任美国加州大学Berkerley 分校客座教授,康奈尔大学,MIT访问学者 1989年任保加利亚国际建筑学院教授 1993年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大学、荷兰德尔福特大学访问学者 1993年澳大利亚悉尼工业大学客座教授 1995年筹建清华大学人居环境研究中心,兼中心主任 1995提任英国剑桥大学马丁中心客座教授 建筑设计 参加北京图书馆建筑方案设计(五人小组),被为遴选作为采用方案;北京旧城住宅区危旧房改建菊儿胡同新四合院建系工程(第一、二期已完工)‘中央美术学院及美院附中新建工程的规划设计;曲阜孔子研究院设计。 国内外学术社会活动 国内: •起参与中国建筑学会筹备工作,先后任第一届副秘书长;常务理事,中国城市规划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等,现任学会副理事长 ;建筑学会参加国际建协第四届大会代表团团员兼秘书。 •赴墨西哥国际建协14届大会代表团副团长,参与筹备中国城市科学研究会,现任副理事长。 •任中国城市规划学会理事长;任重庆建筑大学名誉教授 。 •任北方工业大学建筑学院名誉院长,名誉教授 ;任云南工业大学名誉教授。 国外: 被选为国际建协理事 被选为国际城市区域规划师学会会员、理事 被选为国际建协副主席(负责亚澳区工作)(UIA Region IV),以后多次率中国代表团出席英国、日本、埃及、菲律宾、 马亚西亚等国学术会议(1987-1990) 被选为世界人类聚居学会理事(WSE) 被选为世界人类聚居学会副主席 被选为世界人类聚居学会主席
1944年 重庆第二届全国美展作品入选;1950年 美国"罗马奖金"建筑绘画雕塑设计竞赛荣誉奖;1952年 佛子岭水库休养所设计竞赛嘉奖,并颁发治淮纪念章;1957年杭州华侨旅馆竞赛第一奖(广场合作)1977年负责毛主席纪念堂北京天安门扩建规划设计工作,获工程指挥部先进工作者嘉奖;当选中国科学院学部委员,1994年改称中国科学院院士《北京亚运会规划设计研究》(集体)获国家教委科学进步一等奖;当选保加利亚国际建筑学院教授。
《桂林中心区详细规划》(集休)获建设部规划设计三等然;国际文化理事会颁发"荣誉证书",确认"杰出艺术事业及对人类;艺术遗产有价值的贡献" 1990年美国建筑师学会授予荣誉资深会员(onarable Fellow F.A.I.A.),被誉为"新中国建筑与城市规划先驱者之一,杰出的建筑教育家,著名的水彩画家,多产作家" ;1990年《广义建筑学》获国家教委科学进步一等奖;1992年北京菊儿胡同危房改造获亚洲建筑师会金质奖章;1993年10月4日世界住房日本联合国总部对菊儿胡同工程;颁发1992年"世界人居奖";1993年 日本建筑学会名誉会员;1995年获全国先进工作者及北京先进工作者称号;1995年当选中国工程院士;1995年获何梁何利科技进步奖;1996年获国际建筑协会建筑教育/评论奖 (gean Tcuchin pnig);1997年获中国老教授学会科技兴国奖;1998年获皇家建筑师学会授于荣誉资源会员(H.F.RIBA)。
主要著述
•持编写《城乡规划》(全国通用教学用书),中国建筑 工业出版社。 •《中国古代城市史纲》英文本,联邦德国卡塞尔大学出版 。 •吴良镛《城市规划设计论文集》北京燕山出版社出版。 •《广义建筑学》清华大学出版社出版。 •《广义建筑学》繁体字本,台北地景出版社出版。 •《我国建设事业的今天和明天》与周干峙、林志群合著中国城市出版社。 •《北京旧城与菊儿胡同》中文本 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英文本将在加拿大UBC出版社出版。 •《吴良镛城市研究论文集-迎接新世纪的来临》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此外,国内外发表论文讲话等约100篇;城市规划专题报告近20种。
主要编篡 *梁思成遗著整理主编 *中国大百科全书《建筑•园林•城市规划》卷副主编,城市规划分卷主编 *《城市规划》杂志主编 城市设计,城市规划 *自50年代起参加北京、秦皇岛、保定、邯郸、开封、酒泉、桂林、 厦门、北海、三亚、张家港、无锡、苏州、柳州等地城市规划及 城市设计方案设计及专题研究(集体成果、课题负责人)。 *1991-1997年主持清华与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大学合作"亚洲城市研究网"Asian Urban Research Network (AURN)关于特大城市发展问题研究。 *1992-1997年主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长江三角洲"经济发达地区建筑环境的保护与发展研究"(多单位合作),研究成果被评为"具有国际领先水平"。 *1995-与美国哈佛大学建筑设计学院与韩国 生城市研究所从事"西北亚城市高层模式研究"
吴良镛近期论文选(1995-) 世纪交论中国城市规划管理1997年11月北京"迈向21世纪的城市" 国际会议主旨报告,《城市规划》1998.1期 "再访建筑系来"-迎接1999年国际建协(UIA)在北京 第20次大会21世纪建筑系《建筑学报》1998年 "关于建筑系的未来几点思考"《建筑学报》 现代化,现代 的地区化,-在中国新 1997年10月在北京召开的传统的现代化,国际学术 会议的主持报告,1998年 5. 山地人居环境建议 《城市 研究》1998/4/26 "三峡工程人居环境建议可持续系" "人居二与人居环境科学", 《城市规则》1997/3, p.4-9 "走向持续发展的未来:从重庆松林坡到伊期坦布尔", <城市规则》1996/5, p.4-6 "面向21世纪――中国特大城市地区持续发展的未来" 《城市规则》1996/4, p.22-27 "北京规划建设的整体思考", 《城市规则建设》1996/3, p.1-3 "关于人居环境科学" 《城市发展研究》1996/1, p.1-5 "芒福德的学术思想及其对人居环境学建设的启示", 《城市规则》1996/1, p.35-41,48 "三峡工程与人居环境建设", 《城市规则》1995/4, p.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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