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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含元殿遗址保护方案制定中的歧异 |
发表日期:2009/2/23 9:47:10 阅读:3094次 |
保 全 唐大明宫遗址是中国中古时期规模最宏大、建筑最雄伟、影响最深远、殿宇遗址保留又较完好的宫殿建筑遗址。1961年被公布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含元殿是大明宫中最宏伟的建筑,是其正衙主殿。这里是举行重大朝会、颁布政令、改元庆典、阅兵奏凯的场所。性质近似明清故宫的太和殿。由于含元殿遗址东西宽75.9米、南北深41.3米、高出地面达15米的巨大夯土殿基仍然巍然屹立。1959年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对其进行了考古发掘。许多古建专家又据考古发掘资料,复原了多幅含元殿的建筑图样。在国内外都有重大影响。故含元殿遗址的保护也倍受国内外各界的关注。 1993年以来,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关切下,在各方友好人士的促进下,鉴于中日两国历史文化的紧密关系,日本政府出资100万美元保护大明宫含元殿遗址。为此组成了中日专家参加的“中日共同保护大明宫遗址工作委员会”。由中日专家共同制定保护方案,依法报经国家文物局审定后实施。 中日专家在制定方案时,翻阅了大量的文献资料:由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再次全面发掘揭示了含元殿遗址,并进行了实测;经过多次反复论证,历时三载,在1997年才制定出了含元殿遗址的保护方案。经国家文物局依法审定后,于今年3月举行了含元殿保护工程的开工典礼。 专家们在制定保护方案的过程中,严格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规定的在对文物进行修缮、保养时,“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并参照《国际古迹保护与修复宪章》的精神,保护维修中心必须维护古遗址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包含着对一定规模环境的保护原则规定;专家们一致认为:含元殿遗址的保护工作,应严格以考古发掘、实测资料和确凿的文献资料为依据。不容任何的臆测和武断。以体现保持遗址的真实性。对遗址的完整性和环境风貌的维护,不只体现在含元殿殿基遗址残阙的补修上,而且将在含元殿遗址的保护利用规划以至大明宫遗址的整体保护规划中体现。但在制定保护方案中在如何体现以上一致认同的原则上,则发生了歧异。 歧异的根本在于保护方式上,一是主张植草原状保护,一是主张复原性保护。 主张第一种方式的专家认为:保护遗址现状,可在遗址上种植草皮加以保护,以严格体现“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维护遗址的真实和直观,避免任何添加臆断,不致造成误导。 主张第二种方式的专家们认为:采用麟德殿的保护方式,进行复原保护,既可有效地保护遗址,又便于展示以发挥社会教育作用。 对第一种方式一些欧美专家也多有赞同。这种方式只利用草皮保护,既便于实施,也的确当下更能体现维修中保护文物原状,保持遗址的真实性与直观性。但根本问题是没有解决遗址长久的保护问题。众所周知我国的大型建筑遗址,不同于西方的石材建筑,而是夯上构成,不宜于长期露天保护。而种植草皮,只能对地表有一定的维护作用,而无法切实保护露于地表的巨大夯土台基,不能有效地杜绝风雨剥蚀或人为的破坏。五十年代末发掘含元殿的殿基表面上的砖石柱础的痕迹,仍历历在目。发掘后上面覆盖了50公分厚的土层加以保护。但在这次考古揭露后,殿面上原来的砖石印痕已荡然无存。也就是说不到四十年,含元殿殿基面上50多公分以上的一层覆土已经流失。再以八十年代中期,因故未能全部包砌复原保护的麟德殿遗址来看,殿基用砖石包砌复原部分,仍完好如初。但未包砌的结邻、郁仪两楼遗址,则在十余年的时光内,因风雨剥蚀已今非昔比,如此下去再有几十年,就将荡然无存!而使含元殿遗址完整地、真实地、而且要长久地流传下去是我们这一代不可推卸的历史责任,只顾及当前的“真实与直观”,实际将是以遗址的现状不断改变以至消失为代价的,这是我们无法承受的,也是我们无以向后人交待的! 而复原保护的方式,也是严格遵照考古发掘和遗址实测的标本和资料,用仿制唐代的砖石材料(质地、造型、规格、色泽一致)尽可能按唐代工艺要求(如人工版筑夯土)依照麟德殿复原保护的方式,用砖石砌体封护支撑,封闭保护夯上台基。仅作轮廓复原,再现含元殿殿基的风貌,以清楚地显示大殿、两阁、东西翼廓的基本格局。并在殿基表面上铺盖一层细沙,其上填覆五十公分素土夯实,上再标出原来的柱网、墙基、门道和四周的副阶郭道,以显示原建筑的平面布局。这些都要求能达到一定的强度只以承受大批观览的要求。所有这些都是以不给现存遗址带来任何损害为前提的。修复中资料依据不足的,不臆测添加,如两阁的高度无法测定,顶端则砌作残阙状,不强求砌齐。对有充分依据且不可避免的添加,如大殿前已破坏无遗的第二层大台,栖凤阁西北缺失的大面积夯土,都必须构筑补阙。对这些添补要与原构筑有所区别,并加以明显标识。多数专家认为这种方案,既可使遗址在当前还没有更好的有效科学的手段加以保护的情况下,将含元殿遗址长久、真实、完整地保持下去。再过若干年,后人拥有了有效的科学的手段时,还可将包砌层拆除,现存遗址的现状可以再展现出来,而不至损坏殆尽或荡然无存。由于复原包砌保护对原遗址不能直接观察,的确是一个缺憾,但也可采用外露部分遗址的办法,弥补这种缺陷。 总之,在含元殿遗址保护方案制定过程中,中日专家抱着对历史高度负责的态度,积极慎重,反复切磋,在充分吸取第一种方式合理部分,修正充实了第二种保护方式,而制定出了切实可行的含元殿遗址保护方案。这个方案既有利于遗址长久、真实、完整的保护,又利于遗址的展示以发挥其社会教育作用,从而充分体现了“有效保护,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总原则。 (作者单位:西安市文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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